西峰城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
补助奖励资金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进度,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西峰辖区内(含农村)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居民住宅小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含商业)和私人所属的供暖及生产所用燃煤锅炉,进行清洁能源替代给予奖补。为规范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燃煤锅炉,主要是指自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实施天然气、电、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替代,使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国家最新排放标准的供暖及生产所用燃煤锅炉。
第三条 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补助奖励资金为2017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以奖代补”环保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办法所指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奖补。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财政报账制。
第四条 通过改用天然气、电、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或采取其他经环保部门认定的清洁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的常压燃煤锅炉,按照每台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条 通过改用天然气、电、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或采取其它经环保部门认定的清洁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的带压燃煤锅炉,企业(含商业)及私人用户按照额定热功率每蒸吨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行政事业单位锅炉按照额定热功率每蒸吨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居民住宅小区锅炉按照额定热功率每蒸吨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备用及停用锅炉不予补助。
第六条 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财政奖补资金。并向区财政局、区环保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奖补资金申请表;
2.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信息确认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锅炉拆除影像资料);
3.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奖补资金申请使用承诺书;
4.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方案(非电热锅炉外其他清洁能源替代,参照电热锅炉,不做环评要求);
5.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竣工验收报告;
6.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提供)。
第七条 乡镇(街办)、区环保局、区财政局接到申请后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根据项目改造方案、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区环保局、区财政局提出整改意见,实施项目改造的企业按要求完成整改后重新申报。补助资金具体申报和拨付程序为:
1.实施项目改造单位向乡镇(街办)提交项目改造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乡镇(街办)初审后报区环保局(第六条确定的申报材料);
2.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对申报材料进行确认;
3.对通过审核确定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复审,区审计局审计后向项目改造单位拨付代补资金。
第八条 对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单位,必须与环保部门签订承诺书,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非法向大气排放超标准污染物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对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跟踪问效。区监察局对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奖补资金的申请、拨付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区环保局负责对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区财政局负责改造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管、信息调度、情况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处,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服务热线:13993469678 / 18893660000
传真:0934-8376668
邮箱:914266553@qq.com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北段西侧22号